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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投资 渤海商品交易所2011年1月中旬上市铜产品 连续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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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价: 面议 
    起 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上海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1-01-15 15:10
    浏览次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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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连续交易)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铜品种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上市交易。
    合约细则
    交易品种     阴极铜
    交易单位     1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价单位     10元/吨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     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交割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每交易日16:00~16:15
    质量标准     标准品:标准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1997 标准阴极铜规定,其中主成份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品:高纯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1997 高纯阴极铜规定;或符合BS EN 1978:1998高纯阴极铜规定。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小交割单位     10吨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20%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0.2‰
    交割手续费     5元/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5‰/日
    商品代码     BCU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与期货铜投资对比
    1.     不受合约时间限制,可无限期持仓
    2.     每日可申报交割实物
    3.     交易时间长达13小时 有夜盘交易时间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割办法(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阴极铜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阴极铜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阴极铜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三条 注册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阴极铜合约规定的产品的铜生产企业。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铜经营资质及与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铜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牌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注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七条 《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注册仓单》的生成
    (一)申请
    1.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2.交易商已经付清截至申请日的相关仓储费用。
    3.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阴极铜数量必须是10吨的整数倍。
    4.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由交易所注册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
    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存货凭证》原件后,交易所交割部负责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存货凭证》里说明的阴极铜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三)签发
    1.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交易商。
    2.《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3.《注册仓单》以纸质《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第八条 阴极铜的实物交割流程
    阴极铜的实物交割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割日,交割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割日。
    (一)D1交割日
    1.在D1交割日16:00-16:15,持有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割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对阴极铜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割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2.在D1交割日16:15-16:30, 阴极铜中间仓交易商根据阴极铜交割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撮合配对。
    3.交割申报全部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割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交割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割补偿金。
    4.交割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中间仓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易系统按其中间仓申报方向相反的方向自动生成订货持仓)。
    (二)D2交割日
    1.买方交款,提交交割意向。在D2交割日12:00前,买方将交割货物剩余的80%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所代为收取;同时,买方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但最终交割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2.卖方交《注册仓单》。在D2交割日12:00前,卖方将其所有的合法有效的《注册仓单》交至交易所,并且到仓库结清截至D4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3.交易所分配《注册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注册仓单》。
    4.交易所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配对成功的买方具体的配对结果。
    5.交易所根据买方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买方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交易所留底。《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交易商。
    6.卖方收款。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4交割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D2交割日17:30前,将代收的货款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明细帐户上,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第九条 交易所将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的《提货单》传真至对应的仓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工作。
    第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规定的提货日(D3~D4交割日)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买方交易商在《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由之前上报的提货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资料证明,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持有《提货单》的交易商得到仓库同意,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协议,获得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十一条 若买方在D2交割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割日前(含D15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注册仓单》的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三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 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 溢短规定
    (一)每一《注册仓单》实物溢短不超过±0.5吨,磅差不超过±0.2%。
    (二)阴极铜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申报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阴极铜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阴极铜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四个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九个交割日内(含第九个交割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商对所交割阴极铜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阴极铜有异议的申请。
    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说明:升水80元(人民币)/吨
    上海一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838号华都大厦17楼B-D座
    联系人:姜居武 手机:13585961355 QQ:449237702  邮箱:koryll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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