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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解读刑事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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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成都律师 
单 价: 面议 
起 订: 1 普通 
供货总量: 1 普通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四川省 攀枝花市
有效期至: 2013-08-08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2-08-08 07:46
浏览次数: 26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知名刑事律师 成都刑事案件取保候审 成都刑事律师解读刑事取保候审的条件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你解读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咨询电话:028-83111075 028-83111807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址:http://www.schylawyer.com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网址:http://www.scpcls.com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网站:http://www.scxbls.com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03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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