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才引进落户苏州
【审核事项】人才引进(1)
【项目名称】人才引进审核(外地调入)
【申报对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2)类引进人才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申报材料】
1. 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说明:个人人事档案必须完整,档案转移时请调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
2.《拟调人员呈批表》一式三张。(要求接收单位如实填写表格,在一张A4或16K纸上正反页打印,调出单位、调出主管部门盖章;如已在苏州工作一年以上,档案已代理在苏州,则由接收单位提供苏州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段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和公积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供的户审情况说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调出地派出所审核确认的户籍材料)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查询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接收单位必须保证引进人员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并提供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普通高校学历查询报告)
6.《政审报告》原件且盖有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由接收单位考察出具,必须确认引进人员在政治、刑事及经济方面无不良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重大经济纠纷等问题)
7.个人婚育证明材料。
(1)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相关法定证件。 允许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①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
(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②未成年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③待业未婚子女的待业证明。
(2)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8.拟调人员提供苏州市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苏州市区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苏州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9.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要提供:
(1)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2)配偶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证明。
10.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1.属随军调动的还需要提供:驻军师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随军通知。